背景:7月15日,农业部2015年第2号令颁布,公布了《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决定》,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修订,将农机鉴定审核发证主体由原来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农机鉴定机构”,并延长了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有效期由原来的4年延至签发之日起第5年的12月31日。
简言之,农业部2015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后,有必要对2010年出台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中涉及发证主体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
另一方面,随着农机装备种类和数量快速增长,农机鉴定工作量大幅上升,原来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中与实际和当前改革形势不符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不同程度的反映出来。有必要对相关内容和程序修改完善。为此,按照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要求,对2010年版《实施办法》及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能力认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改。经过多层面、多渠道调研和反复论证,新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办法》终于在12月15日公布,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且看新版《实施办法》,较之过去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
新版《实施办法》取代了“2010年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能力认定办法》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原来的3个规范性文件变成了一个;原3个规范性文件的13章71条改成8章39条,章节和条款大幅减少。
对原有《实施办法》35个条款的32个进行了修改删减调整,增加了1章能力认定4个条款;将“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纳入第四章鉴定与公告。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发证主体更加明确。将农机推广鉴定发证和对外公告的主体改为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或省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
二是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范围扩大。只要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即可,不再区别境内还是境外。新版《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境外的生产者要想申请,还需要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才能申请,施行以后不需要代理可以直接申请了。
三是推广鉴定内容更加精简。农机推广鉴定重点是从农业生产实际使用的角度来考核评价农机产品的质量,并确定是否适于大面积推广,应注重于机具适用性的考核。新版《实施办法》不再规定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是不是定型产品,也不要求企业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地区销售等。具有定型证明文件即可,定型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承诺书》等。
新版《实施办法》规定的推广鉴定具体内容包括: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试验、适用性评价、使用说明书审查、三包凭证审查、生产条件审查和用户调查共8项内容,偏重于农机具性能检测,并延伸对企业生产环节的考核。考虑到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生产条件等审查内容不属于产品本身质量,用户调查很难开展,本着准确定位、突出特色、简化内容的原则,将鉴定内容精简为:安全性评价、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共3项。
四是换证手续更加简化。新版《实施办法》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由原来的重新鉴定,改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可申请续展,并规定:对申请延展的,农机鉴定机构只对产品一致性、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换发新证书。这一举措既降低了鉴定系统工作的压力,更减轻了企业负担。
五是加大对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的要求。推广鉴定受理时取消了对销售区域的要求,只看销售量和生产量。但是,增加了企业违规成本的要求,新版《实施办法》指出产品若因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被撤销农机推广鉴定证书,那么三年后方可再申请。
六是加强对农机鉴定员和农机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能力认定等。新版《实施办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进行了规定,指出“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3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和“农机鉴定员被举报或投诉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应当于6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农机鉴定员资格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版《实施办法》施行以后,企业可以对农机鉴定机构和农机鉴定员行使监督,发现不规范鉴定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这是政府赋予企业的监督权力,也说明了政府部门有信心在严格要求企业认真对待产品的同时接受企业的监督,力争做到规范鉴定,科学鉴定,廉洁鉴定,不能容忍企业作假的同时也不能容忍政府内部工作人员的任何失职渎职行为。
总之,新版《实施办法》即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农机行业来说将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先后得以修改完善,这些举措不仅能降低农机鉴定机构和农机企业的工作负担,节省社会成本和资源,同时也与当前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相衔接,进一步促进农业装备的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