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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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改革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记者就《办法》的修订背景、内容及贯彻落实等有关情况,采访了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当前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情况如何?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起步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经过多年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鉴定制度和组织体系。目前,农业农村部设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省设有31个省级鉴定机构,全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共有工作人员1300人左右。近年,每年完成鉴定的农机产品超过5000个。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立足于开展农机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验证评价,为推进农业机械化提供了重要支撑,成为农机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提供重要保障。农机试验鉴定成果为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技术,组织开展示范推广提供了依据,已经成为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广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的重要抓手。二是为农民选购适用农机提供重要依据。农业机械产品鉴定合格后发放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不仅得到了国内广大农机用户和企业的认可,也具有了一定的国际知名度,对引导农机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促进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农机试验鉴定促使企业执行现有国家强制性安全、环保标准,淘汰落后产品;帮助企业了解农民和农业生产对产品性能和适应性的实际反映,分析产品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了企业产品技术和质量水平提升。四是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发挥支撑作用。2004年实施农机购置购机补贴政策以来,一直将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作为确定补贴产品资质的主要依据,农机鉴定结果信息是实施补贴机具分类分档的重要技术支撑,为资金的科学使用和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记者:为什么要对现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进行修订?
答:现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是我部2005年制定的,2013年和2015年先后做过两次个别条款修订。当前,随着农机化加快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迈进,对增强农机鉴定有效供给、转变鉴定方式、优化鉴定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求,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实际,也需要深化农机试验鉴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机试验鉴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是畅通农机创新产品鉴定渠道,加快农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需要。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对新型农机产品需求日趋旺盛。“现行办法”将农机鉴定分为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三种,多年来实施的重点是推广鉴定,鉴定的对象主要是已有推广应用基础的成熟产品,缺乏对创新产品鉴定的制度性安排。创新产品鉴定渠道不畅,进而无法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支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因此,有必要修订“现行办法”,明确创新产品鉴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创新产品鉴定,为加速农机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提供鉴定技术支持,调动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二是优化鉴定内容,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需要改革“现行《办法》”中存在的交叉重复和无实际作用的内容,如推广和选型鉴定内容基本一致,专项鉴定的目的不够明确;将鉴定分为部省两级,存在职能交叉重复、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又如要求企业在鉴定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鉴定,属重复性工作;要求企业申请鉴定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定型证明,以及鉴定时进行的生产条件审查等,都与鉴定工作关系不大,不同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这些都需要深化改革,形成全国统一、规范、高效的鉴定体系,既有效保障技术推广的需要,也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理顺职能关系,强化鉴定公益服务的需要。2015年修订时,将鉴定证书发放工作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下放到鉴定机构,但涉及的相关规定并未相应修改,如制定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获证产品证后监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仍由主管部门承担,需要依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做相应修改,理顺政事职责,强化鉴定机构责任和监管要求。同时,2017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至此,农机鉴定经费保障方式由向企业收费转变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鉴定转变为纯公益性服务。目前,我部和各省农机鉴定机构基本都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适应经费保障管理方式变化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需相应修改“现行《办法》”相关规定,重新明确行政部门、鉴定机构的相关职责,强化鉴定的公益性服务要求。
记者: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修订过程?
答:从2017年3月份,我司会同农业农村部农机鉴定总站启动了修订工作,先后多次到鉴定机构和企业调研,并组织农机化主管部门、鉴定和推广机构、企业、专家进行了深入研讨。2017年5月确定了修订工作方案,从为企业松绑减负、支持创新、优化鉴定体系、理顺实施关系、强化公益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明确了修订内容。2017年7月形成了初稿向各地农机化主管理部门、农机鉴定机构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9月中旬将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送审稿)》提交我部政法司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对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2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意见300条,共采纳或者部分采纳106条。2018年5月形成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修订草案)》。2018年12月18日通过农业农村部部常务会议审议,12月30日正式对外发布。
记者: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这次修订《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发展的新要求,在畅通农机创新产品鉴定渠道、优化农机鉴定体系、减轻申请企业负担、转变管理服务方式等方面迈出了新步伐。现行办法34条修改成了32条,其中修改的26条,删除的3条,新增了1条,未修改的6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修改内容。一是修订鉴定分类和内容,畅通创新产品鉴定渠道。原鉴定分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三类,修订后保留了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删除了选型鉴定,明确专项鉴定内容为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性能。二是修订鉴定内容和证书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了企业申请鉴定提交营业执照、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以及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等要求;将鉴定证书有效期满后续展,调整为证书到期仍符合现行鉴定大纲要求的,实行注册管理;推行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信息化管理;大幅减轻企业负担。相应增加了证书注销的要求和情形;同时明确企业书面承诺,保证申请鉴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资料真实有效;对违反规定被撤证的严重情形,5年内不受理鉴定申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修订鉴定分级、分工,避免交叉重复。取消了鉴定分部、省两个层级及平行制定鉴定大纲、开展鉴定的制度设置,明确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和遵循鉴定大纲开展鉴定,证书全国有效,解决了全国农机鉴定,特别是推广鉴定部省之间、省与省之间内容、方法、程序等标准不统一、交叉重复等问题,使鉴定分工更为合理,优化了鉴定体系。明确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的变化和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四是修订鉴定机构服务和监督内容,落实政事分开。明确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取消了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鉴定机构及可鉴定产品范围的规定,将行政主管部门制发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职能下放至鉴定机构,将监管通过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的工作由行政部门负责改为由鉴定机构负责,取消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的规定等,理顺主管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关系,落实“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同时,增加了相关规定,鼓励鉴定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共享资源,增强能力。五是删除了不必要和与公益性鉴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条款。如鉴定机构从事仲裁检验等其他鉴定内容等。
记者:如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办法》?
答: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研究部署农机化工作,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高农机公益性试验鉴定能力,加快新型农机产品检测鉴定,充分发挥农机试验鉴定的评价推广作用”,为我们贯彻落实《办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下一步,我们要抓紧制修订出台具体操作层面上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尽快发布全国统一的农机推广鉴定大纲,明确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的意见措施,组织开展《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推动《办法》顺利实施。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办法》宣贯落实,结合实际做好有关制度的清理和“立、改、废”,特别是要积极研究制定专项鉴定配套制度和大纲,加快创新产品鉴定步伐。农机鉴定机构要树立主体意识、改革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做到工作不停、力度不减,改革到位、推动农机鉴定工作迈上新台阶。(来源: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