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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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0日,农业部公布《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度调整)。1月21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1月23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月25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2013年农机补贴启动工作的通知》,敦促各省、自治区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尽快启动实施。此后全国各省市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相继出台。
按照《《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文件要求,列入《目录》的企业资质要求是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轮式拖拉机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kg/s)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 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元。其他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60人以上。列入《目录》的产品资质要求是,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中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插秧机在2008年6月1日之后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该文件中同时对部分农业机械产品性能和推广范围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主要内容是,机具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还要有一定的推广销售使用数量要求。纵观以上各方面的条件要求可以发现,进入国家目录对企业的要求门槛很高,必须是规模以上的、具备一定实力的大中型企业,特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只能是实力强劲的大型企业。这项举措对于改变中国农机行业内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尽合理,中小型企业占多数,企业综合实力不足,所用生产设备陈旧落后,生产的产品技术水平和总体质量不高,中小型机械多,而且技术含量低,科技含量高、可靠性强、操作方便的大型机械缺乏的现状,调整行业布局,促进资金规模雄厚的企业开发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具有极强的引导作用和示范效应。农机制造业、农机流通业加快发展,大型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趋势明显。
《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为保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在此基础上,2013年仍允许各省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175个品目范围外,自选不超过30个的特色农牧业生产机械品目,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既保证了按照国家统一的部署,又充分考虑地方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当地市场急需的、有区域特色农牧业机械的发展。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就增加了属补贴范围但是推广目录无此类产品的产品,有五个离心水泵产品、四个立式饲料混合机产品等,规定了割草机、捡拾压捆机、搂草机、圆捆机、颗粒饲料压制机、青贮切碎机、饲料混合机、饲料搅拌机、铡草机以及本年度新增的割灌机等国补和省补累加补贴仅限牧区牧民的要求,为自治区以畜牧业为主要产业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适用的技术装备支撑,对促进内蒙古的现代畜牧业生产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综观《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3年度调整)可以发现,虽然2013年的目录中仍然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但是相比2012年46个小类,2013年新增了2个小类,即蔬菜收获机械、精准农业设备,变为48个小类;同时,增加12个品目:旋耕播种机、配肥机、啤酒花收获机、药材挖掘机、抓草机、茎杆收集(处理)机、果类蔬菜收获机、籽棉清理机、干坚果脱壳机、磨浆机、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渔船用AIS船载终端;删除17个品目:浅耕深松机、弹齿耙、滚子耙、合墒器、起苗机、草皮栽补机、嫁接设备、草坪修剪机、割捆机、翻晒机、棉籽剥壳机、籽棉烘干机、薯类分级机、蔬菜分级机、网围栏、保温被、废弃物料烘干机。剔除因推广证书到期等人为原因,我们欣喜地发现,多种用于地域性强、经济价值高的经济作物收获加工的、成熟的农业机械以及现代化的信息设备被广泛应用开来。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拥有量迅速增长,但相当部分农机产品达到了报废条件,由于没有相应的报废更新政策,很多老旧农机具还在使用,既浪费能源,又污染环境,同时还有安全隐患。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文件,国家2012年下半年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2013年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等省份或管辖范围内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此举将加速老旧农机具的报废,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使用,促进农机化的节能减排,优化农机装备的结构布局。